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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发布时间:2023-04-07        浏览次数:53        返回列表
肇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第十二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记录医疗器械销售信息,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信息应当**保存。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范围。

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当销售给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当销售给消费者。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医疗器械,应当是可以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其说明书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相关规定,标注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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