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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进口消毒产品(器械)备案
发布时间:2023-04-28        浏览次数:31        返回列表
厦门进口消毒产品(器械)备案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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