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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进口化妆品备案&申报
发布时间:2023-04-18        浏览次数:47        返回列表
嘉兴进口化妆品备案&申报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六条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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