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报告要求。
1.检验报告出具机构要求。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检验相关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对新原料开展必要的检验,并根据检验项目的需求,向承担检验工作任务的检验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检验样品。
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报告及防腐、防晒、祛斑美白、防脱发之外的功能评价报告等可由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
毒理学试验报告和防腐、防晒、祛斑美白、防脱发功效评价等项目的检验报告,应当由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或者符合国际通行的良好临床操作规范(GCP)或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LP)等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
2.检验报告书要求与体例要求。承担化妆品新原料检验工作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要求,出具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