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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新功效化妆品注册申报
发布时间:2023-04-24        浏览次数:34        返回列表
厦门新功效化妆品注册申报

第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对提交的注册备案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境内责任人的注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或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如SPFPFAPAUVAUVB、维生素C等),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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