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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新功效化妆品注册申报
发布时间:2023-04-24        浏览次数:57        返回列表
三明新功效化妆品注册申报

第十条  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境内的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应当提交以下用户信息相关资料:

(一)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附1)及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

(二)注册人备案人质量管理体系概述(附2);

(三)注册人备案人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附3);

(四)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境内责任人信息表(附4);

(五)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原件(式样见附5)及其公证书原件;

(六)注册人、备案人有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交生产企业信息表(附6)和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一次性填报已有生产企业及其信息。生产企业为境外的,应当提交境外生产规范证明资料原件。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仅从事受托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交第十条第(六)项中的生产企业信息表,以便关联确认委托生产关系。

第十二条  具有境内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等多重身份的,或者同一境内责任人对应多个境外注册人、备案人的,可以一次性提交全部相关资料,取得相应的用户权限。已有用户可以根据情况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增加用户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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