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产品分类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按照拟变更产品分类的要求补充或者更新资料;
(三)涉及已注册特殊化妆品拟增加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功效或者新功效的,应当按照第三章的要求补充提交资料。
第四十七条 注册人因公司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改变的,由新的境内注册人或者具有新的境外注册人相应用户权限的境内责任人提交以下资料,对涉及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进行一次性变更:
(一)公司合并注销、分立、成立全资子公司或者由同一集团内不同子公司运营的声明及相关文件;
(二)利益相关方(如原注册人,新注册人,境内责任人等)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所有权归属无异议的声明及其公证文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