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备案要求及说明
备案要求:
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对产品做卫生安全评价,评价须有完整的科学依据,形成《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将该评价报告和其他备案所需整套资料,提交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 由境内责任单位注册所在地卫健委对所提交材料做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给予公示,以供公众查询。
评价内容:
卫生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含结论)、质量标准、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其中,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消毒器械还应当包括产品主要元器件、结构图。
检验要求:
法规对送检样品、检验方法、检验结论等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对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时,应当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所有检验项目应当使用同一个批次产品完成(检验项目应符合法规要求)
首次备案的,应根据产品不同类别按规定检测, 检验应当在具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一类消毒产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备案的,在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时,只作关键项目。其中,消毒剂检验项目为有效成分含量、pH值和一项抗力*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消毒器械检验项目为主要杀菌因子强度和一项抗力*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生物指示物检验项目为含菌量的测定,灭菌化学指示物检验项目为颜色变化情况的测定。两年内国家监督抽检合格的检验项目可不再做。
有效期:
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生产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和备案。
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长期有效。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