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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发布时间:2023-04-08        浏览次数:58        返回列表
东莞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复审。复审期间,该医疗器械广告可以继续发布: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三)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情形。经复审,认为医疗器械广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予以纠正,收回《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该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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