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广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医疗器械名称、产品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仅宣传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广告无需审查,但在宣传时应当标注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第三条 申请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三)《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四)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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