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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进口化妆品备案&申报
发布时间:2023-04-18        浏览次数:64        返回列表
盐城进口化妆品备案&申报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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