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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进口化妆品备案&申报
发布时间:2023-04-18        浏览次数:53        返回列表
南京进口化妆品备案&申报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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