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产品执行的标准中生产工艺简述、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拟变更产品执行的标准;
(三)涉及生产工艺简述变化的,应当提交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并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四)涉及产品使用方法变更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五)涉及产品使用期限延长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稳定性研究资料;
(六)涉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七)涉及进口产品原销售包装和标签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原销售包装(含说明书)和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
(八)涉及产品标签样稿变化的,还应当按照第四十四条要求进行产品标签样稿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