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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新功效化妆品注册申报
发布时间:2023-04-24        浏览次数:54        返回列表
南通新功效化妆品注册申报

第四十八条  变更境内责任人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拟变更境内责任人的产品清单;

(二)原境内责任人盖章同意更换境内责任人的知情同意书,或者能够证明境内责任人发生变更生效的判决文书;

(三)拟变更境内责任人承担产品(含变更前已上市的产品)原境内责任人相关各项责任的承诺书。

第四十九条  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事项的情况说明,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销售包装发生变化的,按照第三十二条原则,在新销售包装产品上市前,重新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或者对拟变更部分予以备注说明。

第五十一条  已注册特殊化妆品完成变更之后,领取变更后纸质产品注册证时,应当交还原产品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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