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 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 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 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