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消毒器械*小销售包装标签或铭牌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六)生产日期;
(七)有效期(限生物指示剂、化学指示剂和灭菌包装物);
(八)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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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盐城进口消毒产品(器械)备案
发布时间:2023-04-28 浏览次数:55 返回列表
第十条 消毒器械*小销售包装标签或铭牌应标注以下内容: 核心提示:进口消毒产品(器械),进口消毒产品(器械)备案申报,进口消毒产品(器械)备案,进口消毒产品 刚发布的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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