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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发布时间:2023-04-08        浏览次数:41        返回列表
中山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一)医疗器械广告申请人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吊销的; (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被撤销、吊销、注销的;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终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况。 第十七条 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撤销该企业该品种的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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