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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国产特殊化妆品备案申报
发布时间:2023-04-19        浏览次数:37        返回列表
龙岩国产特殊化妆品备案申报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新原料研制报告;

  (三)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

  (四)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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