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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进口化妆品备案&申报
发布时间:2023-04-18        浏览次数:52        返回列表
宿迁进口化妆品备案&申报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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