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产品标签样稿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拟变更的产品标签样稿;
(三)防晒类化妆品增加PA、广谱防晒或者浴后SPF等标识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相应的功效试验报告;
(四)祛斑美白类化妆品增加祛斑或者美白功效宣称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相应的人体功效试验报告;
(五)涉及进口产品原销售包装和标签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原销售包装(含说明书)和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
第四十五条 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拟变更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三)化妆品安全评估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化妆品安全评估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产品分类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按照拟变更产品分类的要求补充或者更新资料;
(三)涉及已注册特殊化妆品拟增加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功效或者新功效的,应当按照第三章的要求补充提交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