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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进口消毒产品(器械)备案
发布时间:2023-04-28        浏览次数:49        返回列表
莆田进口消毒产品(器械)备案

第十五条 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 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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