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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进口消毒产品(器械)备案
发布时间:2023-04-28        浏览次数:49        返回列表
扬州进口消毒产品(器械)备案

第十一条 消毒器械说明书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型号规格;
  (四)主要杀菌因子及其强度、杀菌原理和杀灭微生物类别;
  (五)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六)使用寿命(或主要元器件寿命);
  (七)注意事项;
  (八)执行标准;
  (九)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邮政编码);
  (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十一)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十二)有效期(限于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包装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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