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20497606
首页 > 新闻中心 > 江门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新闻中心
江门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发布时间:2023-04-08        浏览次数:35        返回列表
江门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第十八条 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任意扩大医疗器械适用范围、**化夸大医疗器械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内容的,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消除不良影响前,暂停该医疗器械产品在辖区内的销售。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如果申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启示,且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同时向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发布《更正启示》的媒体原件或光盘; (二)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企业的整改报告; (三)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核心提示:医疗器械,广告 ,审查,
刚发布的文章
新闻分类
最新发布
企业新闻
站内搜索
 
联系方式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六道16号泰邦科技大厦810
  • 电话:13530039267
  • 手机:18620497606
  • 传真:+86-755-3330 9019
  • 联系人:兰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