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注册人因公司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改变的,由新的境内注册人或者具有新的境外注册人相应用户权限的境内责任人提交以下资料,对涉及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进行一次性变更:
(一)公司合并注销、分立、成立全资子公司或者由同一集团内不同子公司运营的声明及相关文件;
(二)利益相关方(如原注册人,新注册人,境内责任人等)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所有权归属无异议的声明及其公证文件原件。
第四十八条 变更境内责任人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拟变更境内责任人的产品清单;
(二)原境内责任人盖章同意更换境内责任人的知情同意书,或者能够证明境内责任人发生变更生效的判决文书;
(三)拟变更境内责任人承担产品(含变更前已上市的产品)原境内责任人相关各项责任的承诺书。
第四十九条 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事项的情况说明,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销售包装发生变化的,按照第三十二条原则,在新销售包装产品上市前,重新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或者对拟变更部分予以备注说明。
第五十一条 已注册特殊化妆品完成变更之后,领取变更后纸质产品注册证时,应当交还原产品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