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注册人申请撤回注册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申请表(附23)。
第五十六条 注册人申请注销已注册特殊产品注册证的,应当提交注销申请表(附24)。
第五十七条 已备案普通产品因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地址变化导致备案管理部门改变,备案人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后重新办理备案的,可使用原备案资料。
第五十八条 对于非安全性原因不予注册的特殊产品再次申请注册时,可使用原注册资料的复印件,同时提交不予注册未涉及安全性的说明,包括对不予注册原因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普通产品注销后再次备案时,应当提交情况说明。对于非安全性原因注销的,再次申请备案时可使用原备案资料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