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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进口消毒产品(器械)备案
发布时间:2023-04-28        浏览次数:57        返回列表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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