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卫生用品*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主要原料名称;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邮政编码);
(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六)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七)消毒级产品应标注“消毒级”字样;
(八) 卫生湿巾还应标注杀菌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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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泰州进口消毒产品(器械)备案
发布时间:2023-04-28 浏览次数:50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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