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注册延续申请表(附20);
(二)产品自查情况说明(式样见附21),主要内容包括:
1.生产(进口)销售证明材料(限上一注册周期);
2.监督抽检、查处、召回情况(限上一注册周期);
3.该产品不良反应统计分析情况及采取措施;
4.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三)根据现行法规、标准调整情况,应当提交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五十三条 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的生产、进口概况,以及期间产品的停产情况;
(二)产品符合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自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