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对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和摘要进行归档并妥善保存备查。功效宣称依据资料为外文的,还应当翻译成标准中文进行存档。开展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的产品配方应当与注册备案时保持一致,一致性证明材料应与功效宣称依据资料一同归档。
承担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的机构,应当对其完成的产品功效宣称评价资料或出具的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保存备查。
第二条 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列出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一)产品基本信息;
(二)功效宣称评价项目及评价机构;
(三)评价方法与结果简述;
(四)功效宣称评价结论,应当阐明产品的功效宣称与评价方法与结果之间的关联性。
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式样见附4。